關於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臺教師(三)字第1120122568號函覆《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提供統計數據原則》草案,同意備查,內容如下:
一、目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維護個人資料安全,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以下簡稱教師進修網)訂定教師在職進修統計數據資料提供之相關作業程序,依不同資料需求屬性,提供教育主管機關適切之統計分析方式,以符應教育政策評估之需求。
二、提供原則
為保障教師個人資料安全,所提供之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5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辦理。倘違反前開規定,則無法提供相關數據資料。
三、統計數據性質
(一)全國性資料:以統計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整體教師特定研習參與人數或人次為主。教師進修網將依本部提供之研習名稱關鍵字、課程屬性標籤、研習日期範圍等統計條件,提供統計數據資料。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所屬學校教師研習參與資料:教師研習資料需求機關(單位)向教師進修網申請資訊傳報服務,取回所屬學校教師研習參與資料,依需求自行統計。
四、申請對象:教育部(含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五、服務內容及申請方式
(一)申請研習統計相關資料:
1.適用對象:教育部各相關單位。
2.依教育相關政策評估需求,向業務單位申請取得研習統計資料,請正式函文檢送申請表(註)至業務單位提出需求,經業務單位同意後函轉請教師進修網維運團隊協助後續統計作業;為減少行政作業時間,建請申請單位於來函前先與業務單位溝通統計需求。
3.教師進修網依教育部來函辦理,統計工作日以函到次日起14個工作天為原則,實際工作日得視其數據複雜度彈性調整,統計結果依第二點「提供原則」提供,並以公文函復申請單位並副知業務單位。
4.倘申請單位有統計欄位或需求之異動,須再函文至業務單位重新申請。
(二)申請資訊傳報服務(取回所屬學校教師研習資料,自行統計):依據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研討會暨108年第1次總召會議決議辦理。
1.適用對象: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2.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檢附資訊傳報服務申請表(註)函文至教師進修網提出資訊傳報合作申請,並副知教育部業務單位。
3.教師進修網確認相關需求後函復申請機關(單位)同意資訊傳報服務作業,並請申請機關(單位)依函文所訂期限(3個月)內完成介接測試作業。
4.考量資安問題,未能於3個月內完成測試程序者,將終止介接測試作業;倘申請機關(單位)仍有相關需求,須於6個月後再提出申請。
六、教育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經前揭申請作業取得之任何形式資料,不得對外提供或將獲得之全部(或部分)資料內容以各種形式媒體重製發行,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資安相關法令,善盡保管及保密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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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相關附件須洽「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