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提供開課單位更具體屬性標籤加註之原則,更新「環境教育」屬性標籤之定義。
(1)原定義:依照《環境教育法》第三條所定義之相關課程。 (2)更新定義為:依照《環境教育法》第一條增進全民環境認知、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以及第三條第一款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2.各屬性標籤項目及定義內容,煩請詳見【屬性標籤】定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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